Article 39

In force

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