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Repealed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物业管理具体办法、措施;
(二)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调解、处理本区域重大物业纠纷与投诉;
(八)定期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