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平台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按照职权划分统筹、指导、监督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规范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六)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投诉与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