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禁止占用生态空间转移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