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和机制,加强作业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设施。在水稻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重点区域和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导,在森林草原火灾火险、异常高温干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