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文旅广电、林业和草原、新闻传媒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各种类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防灾避险方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