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志设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