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倡导公民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注重自身形象,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过度暴露身体,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四)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五)在公共水域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活动时,遵守水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