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住宅楼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时,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场所范围内的业主,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