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的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