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和服务需要,合理配置急救人员。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队伍建设与保障:

(一)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要,合理核定编制,优先保障急救医师和急救护士的需求,急救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紧缺岗位招录;

(二)建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急救中心间医务人员互派工作机制;

(三)设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急救点,急救医师、急救护士不足的,可以由县域医共体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派遣或者采用县招、县管、乡用模式在急救点工作;

(四)建立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聘任中高级职称前,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工作机制,其工作经历计作基层服务经历;

(五)探索建立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到一定年龄的急救医师转岗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机制;

(六)优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职称结构,按照规定适度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人员岗位序列;

(七)建立急救人员绩效激励机制,加大对急救人员的激励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