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急救中心的基本人员经费;
(二)急救中心和急救点的建设、运行、修缮经费;
(三)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数字化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
(四)急救车辆、设备以及相关储备物资的配置、维护和更新经费;
(五)急救人员培训、演练以及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公益培训经费;
(六)按照规划在人员密集场所配置的急救设备经费;
(七)重大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经费;
(八)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所需经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所设急救点的相关急救人员工作经费予以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