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急救中心应当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实现救治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患者被送达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前,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并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送达后,急救医师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断和救治情况等信息。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