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及时将需要救治的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医师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的要求决定送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需要依法进行单独隔离的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

(三)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地址、急救资源分布等信息,由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