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由企业控制、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电子数据等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三)通过高薪聘请或者提供财物、无形利益等方式,贿赂企业员工或者他人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四)通过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胁迫、骗取企业员工或者他人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五)采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