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