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