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
(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