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