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或者在通风亭(井)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九)损坏隧道、轨道、路基、车站、通风亭(井)、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十)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一)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