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停车行为管理的综合协调,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纠正、查处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参与机动车停车场规划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停车服务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内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人民防空、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