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