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等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