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