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项目申报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执行的统筹协调。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其联系的单位落实相关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任务的情况;加强对以市人民政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案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