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