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文件、财物全部移交换届小组。业主大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文件、财物的,换届小组应当及时提供。换届小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文件、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文件、财物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协调解决。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