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三)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