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4年8月30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编制或者修编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落实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将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山体、城市公园绿地、雨水调蓄公园等海绵城市设施,确定为重要生态空间,并公布相应的保护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Chapter 3运行维护
(一)市政道路、公园、广场、河湖水系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空间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五)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确定。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护;
(三)对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及时予以修复;
(四)在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五)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四)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等海绵城市设施;
(五)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
(六)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保障监督
(一)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三)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