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含办公费、办公取暖费等)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和离岗以后的生活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0元,治保主任、调解主任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0元。今后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其他因素,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居民委员会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享受生活补贴。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不满10年的,按其离职时的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依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的补助,并一次性付清;连续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每月享受本人离职时月生活补贴费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本人离职时月生活补贴费的百分之八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