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应当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超过100户的,应当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以及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应当享受的生活补贴,由所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解决。其具体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