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居民委员会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空隙地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批给建址。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将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

旧城区改造,需拆除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在原区域内解决不少于原使用面积的办公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