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巡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对集中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采取切断充电电源等合理措施;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