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充电,遵守充电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充电安全义务。

在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