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Article 21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进行普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查发现的濒危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应当优先抢救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