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能够查明被收留犬只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留检机构应当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有效证件到犬只留检机构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机构产生的饲养、免疫、医疗等费用。

无人认领、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犬只,由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