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等收管救助工作,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犬只留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置犬只收留场所。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管救助犬只。
个人或者单位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机构,或者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机关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犬只留检、收留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