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