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四)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规定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