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结束应急响应。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