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准备必备生活、医疗用品,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四)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七)发布避险决定、命令,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宣布停课、停工、停产、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