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
(二)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三)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六)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七)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八)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工程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