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横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宣传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