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向社会公布。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