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连接、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