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热经营企业同意,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质量;
(二)增加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三)改变热用途或者扩大用热面积;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