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住宅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