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未重新申报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扩建、改建、装修,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