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经费,对批准征召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可以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