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并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处理场所;

(二)可回收物,体积大、整体性强、不宜放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运输;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